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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新修改的文件中规定了五种可不起诉案件。分列如下: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8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新修改的文件中规定了五种可不起诉案件。分列如下: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4、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5、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五条不起诉之案件,其标准中很重要的有两条,其中一条就是社会危害不大,另一条就是主观恶性较小,这也体现了《刑法》关于犯罪标准的定义,但是这也给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很难加以裁量,社会危害不大到还容易判断,我们可以通过其危害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来评判。但是主观恶性较小就比较难以裁量了,毕竟多数人进行犯罪其主观上的恶性本来就小,特别是在上面五条中的盗窃等就更不用说了。一般盗窃目的很明确就是要盗取他人钱物以满足自己生活需要,按上面的标准看,对社会危害并不大啊,只是对个人或者国家集体等财物造成轻微损失,其主观恶性也不大并不是故意想伤害别人。而且退一步说,我们又怎么去指控那些主观恶性比较大的人呢?这样犯罪分子就有很大的空子可钻,他可以对振振有辞地对司法工作者说,我是老者、我是弱者,我的对象是同学,我主观恶性小,我社会危害不大,放了他,让他逍遥法外,法律起不到惩戒犯罪分子的作用。换一个角度说,起诉不起诉就由司法工作者说了算,我说你主观恶性大你就大,我说你主观恶性小你就小,这样很容易造成司法腐败。特别是现代市场高度开放,人口流动性大,因生活无着落者、找不到工作者、街头流浪者、沿街乞讨者、生活贫困者,按我们的法律规定他们都可以去尝试者去偷一次,去抢一次,只要不是危害很大都可以逃避法律制裁了。政府没有办法解决那么多生活贫困者,那么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我们退一步说,我们的政府划定了贫困线,也就说在贫困线以下的人是可以初犯的,那又提出了怎么样才能保证哪些人是上了贫困线的。我们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各不一样,划分者如何公平、客观地评定谁是贫困户呢?谁又能取得这样的资格从而领取国家最低生活保证金,既然你领取了社会给你的保证金,你在犯罪,那你的情节就更加恶劣了,那更要惩罚,而那些“非法定贫困者”却又是真正的困难群众,他们盗窃了,他们就要制裁,冤哉!困哉!难哉!
法律的重要作用是起着惩戒和制裁作用,从而起到社会警戒作用,而如今立法工作者竟然出于人性,出于“宽容与民”,那么就给我们社会的其他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社会的道德体系更加的完善,社会对这些“轻微犯罪”者的口诛笔伐更严厉,社会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群众监督,政府监督,防范于未然。我们的政府也要拿出更大的决心和更大的力量来解决人们的贫困问题。也真正拷问我们的司法工作者的司法良心。
相信我们的立法工作者,在出行这五条的过程中已经充分的考虑到上面的这些问题,相信他们会制订出更加完善的措施。我真的希望“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大唐盛世重新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