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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1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播出了一档栏目,反映“平信不再‘平’,丢失频发”。栏目中,记者调查发现,100封普通信件投递出去,67封送达目的地,33封却没了下落。节目提出质疑:平信为何邮寄
4月1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播出了一档栏目,反映“平信不再‘平’,丢失频发”。栏目中,记者调查发现,100封普通信件投递出去,67封送达目的地,33封却没了下落。节目提出质疑:平信为何邮寄得并不平安?
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和手机终端设备等的日益普及,使用平信邮寄的人似乎越来越少,而一些重要信件人们则使用挂号、快递等邮递方式。当然,在投递过程中,由于某些主客观因素导致平信丢失,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但100封平信中竟有33封没有寄达收信人手中的话,那就不得不令人深思矣。如此高概率丢失事件,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是怎样造成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秘密?的确值得回味。
众所周知,邮政作为一种公用通信事业,是由国家管理或直接经营寄递各类邮件的通信部门,具有通政、通商、通民的特点。邮政部门古时称之为“驿站”,自周朝设立烽火台传递紧急军情,设邮驿传递军报和政令以来,到秦统一中国,邮驿进一步得到发展,并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诗圣杜甫《春望》中有云:“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可见信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官方通信组织,在传递官府文书,传令军情等作用上更是起着功不可没的作用。
回到央视报道的100封平信丢失33封这样的事实上来。要知道,33%的平信高丢失率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倘若那一封封未能送达的信件,对于收信人有着重大作用,那这里面的损失如何界定?如何赔偿?严重的话是否构成犯罪?这又是一个问题。2009年新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四十六条中就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说白了就是平常邮件是不需要赔偿的霸王条款,一旦遇到平信丢失,他们则会抛出“我们不是故意的。”等说辞为自己开脱,进而高枕无忧。于是平信丢失的现象便会轮番上演,层出不穷矣。
其实,自1998年邮政分营以来,国家基本上每年都会对邮政进行财政补贴。当然,将邮政进一步推销市场化后,不是每一次都能如愿以偿。反过来,央视对此次平信高丢失率的关注,邮政系统则会以此为由打起亏损的旗号,试图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不但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反而得到上级部门的积极重视,可谓一石二鸟,何乐而不为呢?说到底,这最终暴露出邮政企业背后根深蒂固的垄断思维,市场化操作对于他们来说,无非就是一句玩笑罢了。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平信丢失并非全是邮局的因素,从寄信人粘贴邮票将信件投入邮筒那一刻开始,即视同于与邮局签订了邮寄合同。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在整个投递过程中,一旦出现信件丢失,邮局便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理所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邮局都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诚然,《万国邮政公约》里的确说到“平信丢失不赔”的国际惯例,但这也不能成为其职业道德失守,工作责任失信的借口。
作为《万国邮政公约》的成员国,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都对邮政有着政策性倾斜和资金扶持,这主要是考虑到邮政系统的公用性质。因此,如果邮政企业以公益为藉口享受财政补贴和邮资收入,而不承担保障寄件人权益的义务,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制度法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快递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同邮政系统一道竞争服务对象。而民营企业凭借其高质量、高服务、高效率的竞争理念,很快占领了可观的市场份额。而老态龙钟的邮政系统之所以能苟延残喘,得益于国家对其公用性的社会性扶持,可惜却是那个“扶不起的阿斗,只能怪“怒其不争,哀其不幸。”而已。
试想,如果邮政系统是一个以市场为导向,打破其垄断行为,并奉“客户就是上帝”的经验理念的市场化企业。同时,又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良知。在迈向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道路上,我想这样的企业会走得更好,更快。
(2012.04.14于贵州兴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