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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8年9月22日,河南镇一位孙姓家长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三鹿集团赔偿其孩子因食用“问题奶粉”而致病后的救治费用。这是奶粉事件发生后,全国首例消费者向奶粉企业提起的民事赔偿诉
2008年9月22日,河南镇一位孙姓家长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三鹿集团赔偿其孩子因食用“问题奶粉”而致病后的救治费用。这是奶粉事件发生后,全国首例消费者向奶粉企业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过去,中国的群体性侵权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大多通过非理手段或者一味找政府的手段解决,给政府增加了很大的压力。现在人们热衷于高官“问责制”,以为这样就能解决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三鹿奶粉事件中,官员固然有自己的责任,显然不是因为石家庄市长没有亲自检查每一袋奶粉,而是我们根本没有一套有效、廉洁、守法的行政执法机制。
如今受害者能够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再事事找政府,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和公民社会的成长。因为行政法治一时间很难得到根本改善,所以还是要依靠司法来完善。毕竟奶粉事件中,受害人虽然不必为医药费用担心,但还需要自行承担交通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而患病造成的精神损害也需要得到赔偿。这些,都需要受害人与企业方平等处理,政府不宜直接干预。而且,如果法院可以及时受理并公正裁判,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受害人的痛苦,并为其提供急需的补偿和帮助。更重要的是,实质性的民事赔偿将对肇事者和其他潜在的违法者产生震慑力。
目前,行政部门似乎在制订奶粉事件的赔偿方案,但是这个方案一定能做到个体公正吗?成千上万的婴儿受害程度有轻有重,似乎很难通过一个整齐划一的行政方案适当解决。何况即使方案出台,也还是需要界定具体当事人接受赔偿的资格,但这应是司法确定的事情。
当然,司法有其消极被动的固有局限性,法官不能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之前将当事人请进法院,但受害人提起诉讼后可以受理,这种手段终究是最为积极有效的办法,和行政监管相比,对市场竞争影响更小。因此河南的首例诉讼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能够引导广大消费者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利。也只有如此,司法监管才能减少非理性冲突和政府的压力,充分利用法律解决权利冲突的社会作用,使我们所在的社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