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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0年10月14日,我弟高树宝上午10点10分发生右锁骨骨折,因塔河县医院停电而11点许来到塔河县中医院就诊。下午3点40分我弟弟边和同事谈笑边走进手术室做手术,4点20分手术室急冲跑出护士拿着器
2010年10月14日,我弟高树宝上午10点10分发生右锁骨骨折,因塔河县医院停电而11点许来到塔河县中医院就诊。
下午3点40分我弟弟边和同事谈笑边走进手术室做手术,4点20分手术室急冲跑出护士拿着器皿装着血去化验室检验血型,因化验室没人,就先去血库将血浆取回,化验人员也回来开始化验血型,但手术室里有人高喊“不要化验了,快拿来吧,就把未经化验血型是血拿进手术室。5点20出来人告知守候在手术室门口的家属;患者动脉血管断开流血导致休克死亡。
马上进入看到死者头发直立双眼怒睁,捆绑着的四肢冰凉了,室内四周是擦洗留下的血迹。
第二天院方向家属汇报手术过程时说;在剥离肌肉组织时,看见骨片刺入动脉血管,就将骨片拔掉,随即鲜血喷涌而出,如喷泉状。止血不止导致休克死亡。我们向院方质疑道:发现有骨片刺入动脉血管了,为什么不先行结扎血管、做好输血准备之后再拔掉血管上的骨片呢?院方无语。但之后写的患者病历却改写成:“剥离到锁骨时,见锁骨下鲜血喷涌而出”了。
第三天、第四天无人过问此事。无奈为死者举行了简单的祭奠。
第五天因在医院祭奠行动惊动了县里,主管政法的副县长召见我们,指责并严厉批评我们祭奠行为,我们要求协商死亡赔偿问题,但他坚持做鉴定后再谈,我们提出:医院已经确定死者是动脉血管断开流血过量导致死亡,那么血管断开一定是手术中造成的。试问,一个人动脉血管断开能存活几分钟呢?能活十分钟都是奇迹了。而我弟上午10点10分发生骨折距离死亡时的时间已经过了长达410分钟了,再退一步讲,假设下午3点40分在我弟弟谈笑着走进手术室的一刹那因走路姿势不对造成动脉血管断开了,到5点20告知他在手术中死亡,我弟弟在手术室内的时间也已经是长达100多分钟,发生动脉血管断开了能活100来分钟吗?抛开抢救时间最长30分钟(动脉血管断开后未做到止血和输血是明知所有抢救无济于事的)也是进入手术室70分钟后死亡的,这明摆着是手术造成血管断开的。这样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事故还用拖延很久的时日浪费很大的财力、物力、人力来换取没有意义的鉴定吗?这样巨大而无意义的浪费的费用谁负责呢?但是县领导还是顽固地坚持做鉴定!
第七天,省城来的鉴定人员解剖尸体,人们用肉眼就清楚看见;右锁骨下动脉血管断开5厘米、并丢失了剪断的锁骨6公分。鉴定人问造成事故是手术医生:为何剪断6公分锁骨。答曰;为止血。又问;这块锁骨哪里去了?吱吱呜呜没答出面红而退。当天晚饭后鉴定组携带样本回去。同时,我们遣散所有来等待参加我弟葬礼的同学、同时、朋友回去待送葬通知,自有亲属不回。
第三十一天,经漫长的痛苦、折腾、煎熬地等待,终于鉴定书到达院方了;含混地写到:“院方术中致使骨片刺断动脉血管,患者动脉循环衰竭死亡,医院负全部责任”。一个小小的右锁骨骨折,能有骨片刺断动脉血管让鲜活的生命离世了,闻所未闻、举世罕见。
第三十二天、三十三天协商赔偿。我向主管医疗的副县长魏女士质问道:关乎民众生命安全的县医院总是经常停电,重视民众是生命安全吗?无语。又问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是事故,还有必要耗费财力,物力、人力等费用做鉴定吗?她马上说要做鉴定,(我真不明白她这位副县长是为党为国家为人民的事业负责还是为自己的乌纱帽负责)我陈述道:事故发生的前三天就应当向双方调查事故真相,分析问题性质,及时推定责任和决定解决问题了,第四五六天总可以解决了吧,第七天肉眼看到动脉断开5厘米,销毁右锁骨6公分,如此明白的事故,还需要等鉴定吗?如果你是指挥员,已经证明战斗再打没意义的时候,你多次没及时抓住机会停止战斗,枉自牺牲了许多将士,你不为牺牲的这些将士生命负责吗?恐怕要拉出去枪毙的,和平环境下,你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而白白浪费巨大的国家和人民的财力物力人力,你不该问责吗?是不作为还是无作为能力?而事实是她只是答应见我们,我们等到半夜没动静才睡觉,乃至第七天解剖尸体时,肉眼看见动脉血管断开5厘米,销毁锁骨6公分,还不及时解决问题,非常简单而清楚的问题,死等一个月要鉴定,呜呼哀哉!鉴于此造成的巨大损失,根据实际的合理情况,我们提出应赔偿145万。有以下部分:
1.有料理丧事的实际支出的45万应该赔偿吧(前7天内发生的费用巨大,听到噩耗消息的亲属、同学、同事、朋友有二三百人都聚集到塔河天天等待送葬,这些人都是异地而来,吃饭店住旅馆抽烟喝水等费用都由我们家属招待,。这是风俗惯例!直到第七天尸体解剖肉眼看见血管断开5厘米,销毁锁骨6公分对方还顽固决定做死因鉴定,我们才无奈遣散这些等参加葬礼的人),
2.有按法律规定应赔付的各种费用必须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餐费、丧葬费(旧的条例规定1万,新的侵权责任法为合理的实际发生数额)
3.也有一些合理要求(如之后的将遗体护送本地和举行葬礼等的丧葬事宜预计费用,孩子虽过18岁,但还在上大学需很高的费用,死者是翠岗林场、翠岗镇党委书记,工资和奖金损失太多了,加之目前现实情况:明年全国工资大幅提高、现在物价上涨幅度大、一个多月后全国工亡赔偿最少不低60万,不久前的8.24伊春空难没人赔偿96万,我弟并非空难矿难交通肇事有强大外力作用而人难以控制事态发展个结局,这些家属还能接受些,而我弟是因小小的右锁骨骨折手术却弄断动脉葬身手术室,太冤枉了,难以接受啊,)。
对方只按部分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X20(年)得25万多、精神损失11万、丧葬费1万、误工费、交通费、汽车燃油费只给几个人的共几万。全部合计赔偿45万,而料理丧事费用、等待做鉴定期间25天的费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事故还用作鉴定吗?不让他们做他们顽固地非得坚持做鉴定),从县里护送遗体到家乡的费用,按风俗要举办的送葬费用和来宾的招待费用等等费用院方一点都不赔偿。和实际侵害致死事故的性质、情节的恶劣程度比,和当前是实际形势比,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比都存在巨大的反差。显而易见太不合乎情理,让失去亲人的家属在万分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