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而不死”以致“窃金不止”
作者:巡诊时间:2025-04-13 15:03:08热度:0
导读:据媒体报道,7月23日中山检察院官方微博“正义中山”发帖称,经中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原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妻邹继芳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据
据媒体报道,7月23日中山检察院官方微博“正义中山”发帖称,经中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原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妻邹继芳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据悉,罗荫国单独或伙同其妻收受64名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商人贿送财物,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全部犯罪金额合计过亿。
近些年,在贪腐金额大幅度增加的背景下,判决死缓的数量也在增加,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少之又少。无独有偶,也是在7月,先后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也被判处死刑,也是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个月内,两个贪污数额如此巨大的腐败分子被判处死刑,大快人心!可缓期两年执行,又大失所望!因为从现实来看,但凡判为死缓,只要缓了缓,一般都会“死里逃生”。大家知道,“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表述,其意思是:“在考验期间内若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即可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在缓期执行期间仍然有犯罪表现者,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再明白不过了,根据“死缓”的表述和当今社会的实际,缓期执行的“死刑”并不是死刑,而是某些犯罪分子的“救命稻草”,这种死不是“真死”而是“假死”。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各级人民法院对该条款量刑标准尺度不一,存在着“小贪处罚严,大贪处罚宽”的普遍现象。尤其是“情节特别严重”没有司法解释,不好统一把握,这给虽贪污数额巨大,却是位高权重、财大气粗的贪官“留有小命”。为什么有些贪官能够“贪而不死”、得到“法外开恩”呢?民间有句顺口溜:“宁要贪污犯,不要大笨蛋”,是对庸官的极大讽刺。曾记得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受贿910余万一审判死缓,理由是:根据孙善武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善武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为什么不立即执行?是因为孙善武在当政期间,为当地树起了不少“形象工程”。比如在担任洛阳市委书记期间,民众称孙善武作风强悍,在洛阳大拆违章建筑,抓城建,通马路,将“洛阳从县变成市”,既服务了利益阶层,老百姓也得到实惠。所以,当地民众认为他是“好贪官”。换句话说,孙善武在台上并不坏,只是私心太重,法律认定其被判死缓后,对社会不会造成危害了,判其为死缓是出于“以人为本”的思想考虑。
其实,对一个人的评价应该一分为二,功归功过归过,贪污腐败不该以功抵过。像孙善武等这样的“好贪官”如果不死,那么今后的中国,“好贪官”可能会层出不穷。因为如果一个接着一个贪官被判死缓,长期以往,腐败分子将会更加肆无忌惮,也助长了贪官们疯狂敛财的器张气焰,滋长了腐败的蔓延,不利于反腐败斗争。试想,当大贪官死不掉,谁不想当呢?在位时贪几千万,几个亿,如果被发现了,成为了罪人,而此时他所贪的钱财可能早已转移走了,最后上交给国家的又有多少呢?正所谓“倒霉他一个,幸福几代人”。而且如果“贪而不死”的特赦现象增多,还给反腐败带来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以致“窃金不止”频频发生。为此,必须尽快给经济犯罪死刑定个标准,尽量少些死缓,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窃金不止”是我国古代寓言故事。据说楚国南方有个地方,其丽水河中盛产沙金,人们都去偷着采金。朝廷明令禁止采金,违者,被捉住就在市上处以五马分尸的重刑。受刑的人很多,以致尸体把丽水堵塞不通了,但窃金的行为依然没有停止。可以说,没有比分裂肢体于市上更重的惩罚了,可是人们为什么不害怕?还是窃金不止呢?这是因为总有侥幸逃脱的人。
由此可见,只有严厉的刑罚是不够的,人们摆脱不了侥幸心理,还会“前腐后继”。现实中,在国家公共资源中“采金”的人也不在少数。据纪检监察部门通报,2012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55144件,处分160718人,挽回经济损失78.3亿元。为什么有那么多人铤而走险?答案不言而喻,这与“贪而不死”不无关系。因此,反腐倡廉关键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尤其要对违法犯罪现象一视同仁,使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腐败分子受到法律应有、公正的惩罚。否则“贪而不死”的存在,就会导致“窃金不止”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