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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公安部或出于人道,或出于对卖淫妇女的人格“尊重”,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其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不过,有几个问题也值得商榷:一,将卖淫的女性统称为失足妇女,并非改变其原有性质,只是将其归于它所
近日公安部或出于人道,或出于对卖淫妇女的人格“尊重”,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其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不过,有几个问题也值得商榷:
一,将卖淫的女性统称为失足妇女,并非改变其原有性质,只是将其归于它所属大的范畴里,一并称呼。卖淫女本属失足女的一个小的分支,所谓失足妇女,所指范围更广,比如偷、抢、烧、杀、坑、蒙、拐、骗,甚至反人民、反党、反革命等,这样的女人,都大致属于失足妇女。从某种意义上说,仅仅称呼为“卖淫女”倒反比称呼“失足妇女”的“罪过”要显得轻一些。因为在所有失足妇女中,只有卖淫,并不直接损害相关者的利益,这样的行为,其实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虽然所买卖的是国家所明令不准公开买卖的“东西”。其他几乎所有失足妇女的行为,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多少损失。这是卖淫女与其他失足妇女的根本区别所在,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对卖淫女往往怀抱同情之心,而对于如贪污、腐败等的失足女性,则多不可宽恕,恨不得食其肉、寝其皮;
二,卖淫行为中,被动因素为主,很少、或没有主动去做。虽然“做爱”是一种享受,但是,时时刻刻的同样、机械的动作,是对一个女人的折磨,尤其是精神上的折磨。如果不是实在走投无路,我想这个世界上不会有那么多的妓女的,而这一点与失足妇女有着根本差别。失足妇女,是指女人在人生道路上走错了路,尽管与社会大环境有关,但主要责任在她自己,诸如人生观、家庭教育、信仰、甚至个人的性格等主观因素,都有可能使她走向“失足”的路。比如一个小偷和一个卖淫女,她们都有可能因为生活贫困而“失足”,但是,她们之间的最大区别是:小偷的行为是挺而走险、而妓女的行为则是实出无奈。挺而走险与出于无奈二者的主动性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前者往往是强者的行为,而后者则是弱者的无奈;
三,由上述分析导出:卖淫行为,与社会的关联要比失足妇女紧密得多。如果说卖淫更多是“悲惨世界”的产物,那么,失足妇女则应该称之为“悲惨世界”的对抗者,或叛逆者。将二者同一对待,显然有失公允。妓女,或卖淫女,是腐败、堕落社会中的牺牲品,她们不损伤社会里任何成员,同时,她们没有主动败坏社会风气的动机。她们被迫做着自己并不愿意做的“工作”,为的只是能够继续生存。她们是社会中最底层的成员,是一群“被侮辱与被损害”的倒霉蛋。如果有人说卖淫是为了“物质享乐”才“失足”,我以为那纯粹是强扣于她们头上的“屎盆”,是为了某种目的对她们的“陷害”。我没有见过一个“富二代”或“官二代”为了享乐而去卖淫,因为她们清楚地知道,那不是享乐,而是真正的受难。
卖淫嫖娼现象是社会腐败、堕落的表症,它犹如人身体上的毒瘤,是身体内部疾病在体表的显露。毒瘤虽然是病,要根治还要从本治起,不然,割去一个瘤,下一个瘤不久会出现。
卖淫现象与妓女的出现,估摸其历史相当悠远,大约自从出现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制就开始了。妇女作为特殊用途的“商品”,提供给社会中需要的人群。只要社会有这种需求,而且社会中存在这种特殊“商品”的“货源”,卖淫现象便无法彻底根绝。
对于苦难社会里的这群可怜虫,人们仅仅有憎恶、有恨,是无济于事的,她们不过是些受难者,人们应该多多赋予些同情才是。改变名称不是同情,充其量体现了当局的“宽大为怀”。要真正做到“解放妓女”,我们的路还远着呢。